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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李小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李小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48号原告李志军。被告李小干。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志军与被告李小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与被告调解和好,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军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审判员  肖汉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鲍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