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徐萍,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白琨、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徐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某日、2014年4月某日、5月某日、6月某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99号6+9宾馆客房内,容留李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共四次。2014年7至8月某日、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哈尔滨市平房区鼎盛宾馆客房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共二次。2014年10月某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哈尔滨市平房区绿色新城附近陈某某的自驾汽车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在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吸毒工具及扣押的毒品照片、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陈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 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