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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德友、徐廷国与徐宗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廷国,陈德友,徐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092号申请人徐廷国,男,汉族,1961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陈德友,女,汉族,1964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徐宗成,男,汉族,1990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徐廷国、陈德友与被申请人徐宗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廷国、陈德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宗成价值4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宗成价值4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徐廷国、陈德友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毛欣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