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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志开与李建设,佛山市明日之星家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开,李建设,佛山市高明区明日之星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张志开,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何善彬、郭燕君,系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设,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日之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车间二)。法定代表人李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开诉被告李建设、佛山市高明区明日之星家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期间,原告张志开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建设、佛山市高明区明日之星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开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开撤回对被告李建设、佛山市高明区明日之星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63元,减半收取2681.5元,财产保全费1874元,合共4555.5元,由原告张志开承担。审判长  邓永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玉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