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苗金建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建,苗金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稷刑一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家建,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现住稷山县城建设路信合小区,系稷王市场扬子电器商店负责人。诉讼代理人郝XX,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苗金建,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2014年10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河南省方城县博望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9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建东,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晋稷检公诉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金建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家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伟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家建的诉讼代理人郝XX、被告人苗金建及其辩护人吴建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8日上午11时许,王家建驾驶起亚牌越野车到稷山县稷王市场其经营的扬子电器商店,王家建下车后进入商店,苏红霞及其女儿坐在车中副驾驶座等待。此时,被告人苗金建上车将起亚牌越野车开走,王家建在路上阻拦时,被告人苗金建驾车将王家建撞伤后驶离,途中苏红霞要求下车,被告人苗金建停车待苏红霞离开后,驾车逃跑至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因车辆故障,被告人苗金建将车遗弃至淳化县官庄镇高军经营的汽车修理部后逃走。经鉴定,王家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抢起亚牌越野车价值13874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金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建议判处十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提供被害人王家建的陈述;证人杨玉霞、苏红霞、高军、高存智、仙小龙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活体检验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住宿实名登记册、乘坐火车记录、上网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家建诉称:被告人苗金建采用暴力手段将他的起亚牌越野轿车抢走,并将他撞伤,他在稷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肋骨多处骨折、肺部挫伤,经鉴定他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现请求从重判处被告人苗金建犯有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他医疗费8592.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70元×9天)、护理费731.61元(81.29元×9天)、营养费4200元(70元×60天)、误工费180000元(60000元×3个月)、车损费10365.70元(8155.70元+2210元),以上合计204520.02元。并提供住院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单据、修车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苗金建辩称:他是自己主动去的公安机关,不是被抓获的,应认定为自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关于对被害人王家建造成的经济损失,他同意赔偿,但他没有经济能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苗金建在犯罪过程中精神状况有问题,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现有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2、被告人苗金建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①自首;②主观恶性较小,盗抢车辆的目的不是永久占有、变卖,而是为了能够尽快的回家看望患重病的父亲;③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在盗抢过程中,未对车上的母女二人实施暴力和恐吓,而是在离开盗抢地点后就及时让该母女二人下车;④被告人苗金建已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对被害人表示愧疚和歉意,也愿意尽最大的努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王家建驾驶起亚牌越野车到稷山县稷王市场其经营的扬子电器商店,接他妻子杨玉霞到朋友家中吃饭,车中乘有赵海红、苏红霞及其女儿。王家建及赵海红先后下车进入商店后,苏红霞及其女儿坐在车中副驾驶座上等待。此时,被告人苗金建上车就将起亚牌越野车开走。王家建见状就手持一铝合金杆子到路上阻拦,被告人苗金建驾车将王家建撞伤后驶离。途中苏红霞要求下车,被告人苗金建停车待苏红霞及其女儿离开后,驾车逃跑至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因车辆故障,被告人苗金建将车遗弃至淳化县官庄镇高军经营的汽车修理部后逃走。经鉴定,王家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抢起亚牌越野车价值138745元。王家建在稷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8592.71元,被抢车辆经修复花去费用10365.7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家建的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4月18日上午11时许,他开车回他所开的扬子电器商店接他妻子杨玉霞去朋友那里吃饭,当时车上副驾驶座上还坐着他一个朋友的妻子苏红霞和她小女儿,还有苏红霞弟媳妇在后排坐着。到扬子电器门口他把车停在店门口,就进去叫他妻子了,苏红霞弟媳妇也下车进店了。当时下雨了,他和店里员工在门口收东西,就看见一个手里提包的年轻男子快速上了他的车,把他的车就开走了。他就和他儿子赶紧撵,他拿了一个铝合金杆子从市场的小道到西区的大路去拦他的车,刚过去看见车正好过来了,他拿杆子在路中间拦车,车不但没有停,而且加速冲过来,他急的躲闪,没有躲过去,车就撞到他身上了。后他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肋骨和肺部损伤了。他的车是一辆白色悦达起亚智跑越野车,车牌号是晋MM3603。2、证人杨玉霞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4月18日上午,她和红儿(苏红霞)等人约好去朋友家,十点多她丈夫王家建开车出去接红儿等人,接到稷王市场后,王家建将车停放在她家经营的扬子电器商店门口,就进商店叫她。在此过程中,一名年轻男子上车后将她家的车开上就跑,她丈夫王家建就追到稷王市场西边的路上准备将车截住,那人开车将王家建撞倒后,开车逃跑。被抢的是一辆白色的起亚牌智跑越野车,车牌号是晋MM3603,她家的车是2012年2月份买的,当时花了十八万多元钱。3、证人苏红霞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4月18日上午十一点左右,她和赵海红两人坐王家建的车去稷王市场扬子电器商店接王家建的妻子杨玉霞。到扬子电器商店门口后,王家建将车熄火,但是没有拔钥匙就下车进商店了,王家建下车后,赵海红和她在车上坐了一会,见王家建还不出来,赵海红也下了车,她抱着女儿坐在车上副驾驶位置。当时,王家建的车车头朝北放着,赵海红刚下车有一分钟的时间,她就看见一名年轻男子,从北往南走了过来,走的也不快,她以为该男青年是要去扬子电器商店里,结果,该男子走到车的驾驶位置时,忽然打开车门上了车,上车后就直接发动车朝北开了一截,然后往西再往南从稷王市场西区的南北路上往南开。行驶到中间时,王家建从东边小巷里跑了出来,站在路中间,手里拿着一根铝合金杆。她看见该男青年车开的飞快,就叫该男子慢点慢点,该男青年用普通话说别管别管,也没有减速就直接撞到王家建身上了,一下就将王家建撞到路边。她在车上叫该男子把车停下她要下车,同时告诉该男子她女儿害怕。该男子将车开出稷王市场后停下来,她就抱着女儿下了车,该男子叫她把车门关住,她关住车门后,该男子就驾车朝西走了。4、证人高军的证言笔录证实,他在官庄镇寨里村开了一个路通汽车修理部。2014年4月19日下午6时左右,高存智带了一个操河南口音的人来到他的汽车修理部,高存智给他说这个人的一辆起亚智跑越野车坏在路上了,挂上前进档往后走。他问这个人车是手动档还是自动档,这个人也说不清楚,说话支支吾吾,而且身体还抖,当时他就感觉这个人脑子有点问题。他找到了这个人堂姐的电话,说了这边的情况,问这个人是不是脑子有点问题,这个人堂姐说这个人受过刺激,脑子有问题。这个人堂姐托付他给这个人找个旅馆住下,把他安顿好,他就招呼这个人吃饭,完了又把这个人安排在他们镇的一个小旅馆住下。这个人住下后他在村里找了个拖车按高存智说的车坏的地方去拖车去了,到了地方(淳化县润镇211国道的一个沟下面)见了起亚越野车(晋MM3603),发现车门没关,钥匙也没拔。他就把车拖到他的汽车修理部。第二天这个人堂姐给他电话说别让这个人开车了,车先放他这,让这个人先回去。第三天中午这个人又来到他的修理部从车上把他的行李拿走了,这个人坐了一个拉货的顺车就回去了。这个人走了后他就把车修好了,可是车放了都快20天还没有人来开,他有点怀疑车的来路。高存智来到他的修理厂后,他们就一块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是山西省稷山县的被抢车辆,高存智就用他自己的手机跟公安机关联系了。5、证人高存智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4月19日下午六点左右,他开他的面包车从西安返回他们县润镇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白色越野车。有个年轻人把他的车挡住,说车坏了走不了了,让找个汽修厂给修车,他就拉上这个人一直把他拉到他们官庄镇路通汽修厂。到了汽修厂,他和老板高军问车是怎么回事,这个人说自己两天没有睡觉了,累的不行。这个人就给他们说了他堂姐的电话,高军用他自己的手机给这个人的堂姐打通了电话,他堂姐说,你们该修车就修车,不要再让这个人开车了,给这个人找个地方住下,完了她过来和他们结账。就这样他和高军先把这个年轻人送到他们镇上的佳人之旅旅馆,旅馆的老板给这个人登记住下之后,他和汽修厂老板高军找了辆车把这辆白色的越野车从润镇把车拖回了汽修厂。之后,他再也没有问这事,直到有天早上他到高军的汽修厂时发现这辆车还在高军的汽修厂放着,他就问高军怎么回事。高军说他跟那个年轻人的家属联系上了,家属说那个年轻人是个精神病人,回到河南老家想自杀,现在正在医院抢救,没时间过来接车。他感觉不对劲,就在网上根据车牌号码查了一下,结果发现是稷山县被抢的车辆,就给公安机关打了电话。这辆白色智跑越野车的车牌号码是晋MM3603,他不知道这个年轻人的身份,只知道是外地口音,他们把这个人送去旅馆住时,看见他的身份证才知道他是河南省方城县人,名字叫苗金建。他后来听说苗金建是4月21日离开官庄镇的。6、证人仙小龙的证言笔录证实,他在镇开了一个佳人之旅旅馆。2014年4月19日晚上9点多,他们镇上开汽车修理部的高军和他的邻居高存智带来了一个外地人,高军和高存智说这个人脑子有点问题,车坏了,先在他这住下。他让这个人出示身份证并做了登记,他的名字是苗金建,河南省方城县博望镇人。登记完后苗金建就在他这住下了,4月21日早上这个人就退房走了。7、苏红霞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苗金建就是2014年4月18日在稷王市场抢车的人。8、稷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稷)公(司法)鉴(损伤)字【2014】62号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王家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9、稷山县价格鉴定中心稷价认字【2014】45号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抢白色起亚智跑越野车价格为138745元。10、视听资料,证实了被告人苗金建现场作案视频录像。11、白色起亚汽车的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家人之旅住宿实名登记册;旅馆业旅客住宿记录表;乘坐火车记录;上网人员信息表.12、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苗金建于2014年10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的经过及羁押天数。13、发还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轿车发还给被害人王家建。14、被告人苗金建2014年10月5日在方城县公安局博望派出所讯问笔录证实,他来投案自首,听说公安机关在找他,他是过来看看犯了什么事,他以前吸毒,也经常赌博,今年四月份他没有去过稷山县,没有在山西抢过一辆白色起亚智跑越野车。被告人苗金建2014年10月9日在稷山县公安局交待,他侄子苗峰今年9月份参军政审时,查出他有案底,他嫂子把这件事告诉他。国庆节回到老家,10月5日他去博望派出所问下犯了什么事,派出所民警说他因为抢车被山西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了,就没有让他走。他不知道他有什么问题,今年四月份他来过山西临汾,见了朋友吃了顿饭,第二天上午坐大巴先到郑州,然后又从郑州到了南阳。被告人苗金建2014年10月11日、10月17日的供述笔录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他从南阳坐火车到山西临汾找网友,到了之后天还没亮。他在火车站附近的一个网吧上了会网,一直到天亮。然后联系他网友,他们见面后在临汾玩了一天,下午吃完饭他网友就走了。他在他上网的网吧旁边找了个宾馆,用他的身份证登记住下,第二天早上他到火车站买到洛阳的车票准备去洛阳,但是没有到洛阳的车票,他又想买到南阳的车票也没有。他看火车站的列车时刻表,发现到韩城可以倒车去洛阳,然后他就花十几块钱买了一张到韩城的火车票。上午9时左右他上了到韩城的火车,睡了一会,他醒来后问旁边的人到哪了,说到新绛了,他想下车但是列车员不让下了。这样他又坐了一站,他不知道到了什么地方,就下车了。下车后他打的去了汽车站,找去洛阳或者南阳的汽车,但是没有。当时下着雨,他就在附近转,一直转到一个两边都是卖东西的地方。他在那转看见一辆白色悦达起亚系列的越野车在那停着,车没有熄火,排气管还冒着烟,看见车前面坐个小孩,他就没有上车。返回的时候他又看见车副驾驶座上一个妇女抱着小孩,当时下着雨,他又找不着回家的车,他就想开这辆车回去,就什么也没有考虑,他上了车把车开上就走了。他走的时候后面有人追他,他开车转了一圈走了一截,有个人拿了个棍子在路边挡他,他刹了一下车不想撞到人撞了一下棍子就过去了。出了大门那个抱小孩的妇女要下车,他把车停到边上让他们下车他就走了。他走了一段路有一辆警车开始追他,警报也响了。他想一直绕路走甩开警车,后不知道走到了什么地方就把警车甩开了。他就一直开车走,到了晚上了,他也不知道走到了什么地方,当时困的不行了,就把车停在路边在车上睡了一晚上。次日天亮了,他又开车继续走,他一直开也不知道到了什么地方,他开到一个盘山路的地方车坏了开不动了,他在路边拦了一辆车,给人家说好话,让人家帮忙修车。正好这个人认识一个修车的,就打电话把修车的叫过来,修车的开车把他开的车拖到一个镇上的修理厂。车放下后他们把他领到镇上的一个小旅馆,他用他的身份证登记后在小旅馆住了两个晚上。他知道他干了犯法的事,也不敢去开车了。他坐到一个过路的货车先到了西安,他又从西安坐大巴车回到南阳。15、稷山县人民医院201406040住院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单据,证实了被害人王家建住院治疗经过、天数、受伤部位以及所花医疗费用。16、修车票据二张,证实了被害人王家建被抢汽车所花的修理费用。17、被告人苗金建的户籍资料。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苗金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苗金建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不能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被告人苗金建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被告人苗金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造成被害人王家建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人苗金建应予赔偿。被害人王家建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车损费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主张的误工费标准过高,没有证据证实,应以山西省统计局于2014年5月公布的2013年山西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批发与零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准,即误工损失日为90天,每天90元,计8100元。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苗金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2028年10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苗金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家建医疗费8592.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731.61元、误工费8100元、车辆损失费10365.7元,合计32620.02元。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兰 平审 判 员 王因山代理审判员 李满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韩海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