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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邵武市北闽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邵武市康捷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c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邵武市北闽化工染料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市康捷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573号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北闽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德庆,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邵武市康捷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贤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北闽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邵武市康捷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北闽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福建省邵武市北闽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贻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蒋长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