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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催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城催字第0033号申请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航华科贸中心招商局大厦2208-13单元。申请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40005225498754,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中国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出票人江苏元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宿迁大行贸易有限公司)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元元代理审判员  朱倩倩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南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