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霞与被告王铁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140号原告王海霞。被告王铁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霞与被告王铁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霞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霞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计146.00元,由原告王海霞。审判员 白明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秦建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