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鹰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霞与被告王铁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140号原告王海霞。被告王铁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霞与被告王铁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霞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霞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计146.00元,由原告王海霞。审判员  白明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秦建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