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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15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商丘市鲁班置业有限公司与李保国、郭五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鲁班置业有限公司;李保国;郭五军;陈香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569-2号原告商丘市鲁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路8号。法定代表人鲁怀良,该公司经理。被告李保国,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郭五军,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陈香军,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鲁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保国、郭五军、陈香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鲁班置业有限公司以营造更好的环境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鲁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3元减半收取38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袁中勇审判员  李俊永审判员  付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兴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