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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兰州某某有限公司、甘肃某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某某支行,兰州某某有限公司,甘肃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某某支行,住所地兰州市某某。负责人李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兰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某某号。法定代表人过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某某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兰州某某有限公司、甘肃某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城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兰州某某有限公司、甘肃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某某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兰州某某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城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鹏执行员  陈楠执行员  高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