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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广州绿安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胡世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绿安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胡世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广州绿安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辉煌。委托代理人:曾洁香、徐志明。被告:胡世红。原告广州绿安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世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开庭前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并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绿安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3元,由原告广州绿安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张庆格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