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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穆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与穆棱市晟和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穆棱市晟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穆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被执行人穆棱市晟和建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关于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与穆棱市晟和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穆棱市人民法院(2014)穆商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穆棱市晟和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有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工业北小区面积为47457.60平方米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穆国用2013第0977号)及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城北委面积为2273.43平方米厂房(产权证号为穆房权证市区字第2013004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穆棱市晟和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工业北小区面积为47457.60平方米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穆国用2013第0977号)。二、查封被执行人穆棱市晟和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城北委面积为2273.43平方米厂房(产权证号为穆房权证市区字第20130040**号)。三、被执行人穆棱市晟和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穆棱市晟和建材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穆棱市晟和建材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