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淅上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淅上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周某某,曾用名周小懒,男,生于1982年。被告:杨某,女,生于1985年3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在澄海打工相识,同年3月份即同居生活,于2008年2月25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自2009年3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诸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原告周某某、被告杨某在汕头澄海打工相识,同年的3月份即同居生活,2006年8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周晓燕,2008年2月25日在淅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09年3月份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4月份被告杨某将女儿周晓燕带走,至今无音信。为此,原告诉诸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上集镇白石崖村委会的证明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被告琼婚前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别是2009年3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权利和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周某某请求与被告杨某离婚,本院应予支持。婚生女孩周晓燕被告杨某已领走,故应随被告杨某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婚生女孩由被告杨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万荣审 判 员 靳来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熊昭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