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即本院(2014)承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2013年度抚养费的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刘某某给付2013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齐子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