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在祥诉邹於彪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张在祥,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被告:邹於彪,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在祥与被告邹於彪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在祥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在祥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在祥负担。审判员钟会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