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任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96号罪犯任行,女,1988年1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昌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08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任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任行与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以给李丹算命、为其女儿、亲属消灾祛病,为李丹办理复婚并为李丹办理国家一级建造师证件和中级职称证的事实,在吉林市昌邑区大润发超市一店肯德基餐厅、大润发二店肯德基餐厅等地诈骗李丹二十余起,骗得人民币95690元及黄金首饰、衣物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任行人民币3000元,已返还李丹。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65.7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37.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任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诈骗次数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