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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2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06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102211442),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210083118),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普通车床及数控车床各一台(详见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代理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