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许军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镇安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军,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南路105街坊**楼1门*号。居民。因本案于2014年3月14日被安康铁路公安处汉中站派出所抓获,2014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字(201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军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诈骗罪:2008年被告人许军以西安市西高驾校培训有限公司名义在西安市西航花园开办招生点招收学员,送到西高驾校、蓝田驾校等驾校参加考试获取驾驶证。为方便给学员开收据,被告人许军私刻西安市西高驾校培训有限公司公章及收费专用章各一枚。2012年年底,被告人许军因欠外债较多和其它原因,西航花园招生点亦无法维持,被告人许军遂到镇安县进行驾驶员招收培训并将第一批学员送到西安市西高驾校考试并取得驾驶证,在以此吸引了第二批学员39人缴纳报名费174200元后,便停用在镇安的手机号码,携款逃离镇安。并用该款偿还个人的债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王金军、张勇、陈敬礼、邱龙文、赵丽、陈德怀、王金友、刘先娥、尹全喜、李从军、刘兴喜、吴凤丽、徐悦、张彬、孙效轩、魏家兴、蔡文杰、王锋强、汪知银、刘春芳、邱振坤、陈凤琴、张宏照、贺春晓、徐永珍、连全鹏、张忠、彭彪、刘先平、刘华年、胡小明、陈文斌、吴键、李绳炎、何君、乔良、谢文婷、毛龙江、刘义坤陈述,有证人雍永利、崔宏、王新刚、黄智萍、魏军、任志强、张运堂、杜继民、李小林、吴民农、吴建琪、韩永新、吴中锋、王银娟、马海艳证言、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有物证提取私刻的印章二枚、笔记本一本、收款收据五本、被害人辨认被告人许军的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2、危险驾驶罪:2013年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军酒后驾驶陕AC3**学小轿车载乘韩永新沿镇安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花园一号小区门口处,与瑚杭停放在路边的陕H120**小客车侧面相撞,造成韩永新、许军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许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9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证人韩永新、瑚杭证言,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3)第0200号血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当事人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军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正健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姚双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庭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