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立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立国,杨岚,王明忠,杨凤莲,王立华,马春梅,王自珍,马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商初字第14-2号原告: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占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建春,男,该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王立国,男,1975年1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被告:杨岚,女,1977年6出生,回族。被告:王明忠,男,1958年12月出生,回族,小学文化。被告:杨凤莲,女,1960年7月出生,回族,小学文化。被告:王立华,男,1982年12月出生,回族,大学文化。被告:马春梅,女,1989年5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被告:王自珍,男,1968年2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被告:马美玲,女,1966年4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青民商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王立华在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存款21万元;查封被告王立国所有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盛世花园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吴利房权证市区字第****号)。现原告以庭外和解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立华在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存款21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告王立国所有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盛世花园(房产证号:吴利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魏富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翟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