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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5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秦某、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秦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5796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29年1月28日生,住所地南京市。委托代理人王某(系杨某之女),女,汉族,1948年9月20日生,住所地南京市。委托代理人王某(系杨某之女),女,汉族,1955年8月29日生,住所地武汉市。被告秦某,女,汉族,1959年5月1日生,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88年8月2日生,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秦某、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3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32元,文书鉴定费5300元,合计12532元,由杨某负担(杨某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林冬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智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