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符玉生与被告徐世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玉生,徐世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49号原告符玉生,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上饶市人。被告徐世煌,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符玉生与被告徐世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玉生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符玉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小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潘静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