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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执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连军与被执行人孙勇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连军,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409—2号申请执行人方连军,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工人,住莱州市永安路178号楼XXXX号。被执行人孙勇,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范家疃村。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招执字第4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梁建花(调解书归孙勇所有)位于招远市开发区金晖花园A座住宅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招房权证开发字第5642004X**号)。现因被执行人孙勇已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孙勇(梁建花房屋所有权)位于招远市开发区金晖花园A座住宅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招房权证开发字第5642004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