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执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连军与被执行人孙勇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连军,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409—2号申请执行人方连军,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工人,住莱州市永安路178号楼XXXX号。被执行人孙勇,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范家疃村。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招执字第4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梁建花(调解书归孙勇所有)位于招远市开发区金晖花园A座住宅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招房权证开发字第5642004X**号)。现因被执行人孙勇已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孙勇(梁建花房屋所有权)位于招远市开发区金晖花园A座住宅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招房权证开发字第5642004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