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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如强诉刘国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强,刘国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60号原告王如强。被告刘国起,年年。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因案件当事人提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