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如强诉刘国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强,刘国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60号原告王如强。被告刘国起,年年。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因案件当事人提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