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朱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84号原告朱某某,男,195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永安镇,务农。被告朱某某,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新建镇,务农。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彭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万有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