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晓龙与被申请人吉林恒瑞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晓龙,吉林恒瑞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22号申请人石晓龙,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吉林恒瑞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长宁北街。法定代表人代学礼,系经理。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务纠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期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需提前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自动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泽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