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郭伟森 与吴敬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伟森,吴敬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伟森,男,回族,1969年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敬新,男,汉族,1954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郭伟森因与被上诉人吴敬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郭伟森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伟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黄汉阳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庄翊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