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元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10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2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三元区工业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白沙社区地段时,与由东往西横过车行道的被害人郑某甲相撞,造成被害人郑某甲受伤的后果。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元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郑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郑某甲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7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郑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收据、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福建时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书、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技术意见书;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无牌二轮摩托车而驾驶,造成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灿辉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