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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张悦、张敏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张悦,张敏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站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言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悦,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张敏宝,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1。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张悦、张敏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4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