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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元周与王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改,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42-6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改,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文(又名王天文),男,汉族,农民。原告李元周与被告王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山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由王文赔偿李元周交通事故损失230477.3元;同时,案件受理费5610元,由王文负担。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李元周因病于2013年12月9日死亡,李元周之妻陈玉改作为权利继受人受偿了债权25000元。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陈玉改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205477.3元。本院郊区人民法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文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改以其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特困救助。经山阳县委政法委审批,对申请执行人陈玉改予以特困救助25000元。对尚未受偿的债权180477.3元,申请执行人陈玉改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山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