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程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代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