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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华霞建材经营部、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田载霞、张文华、吴新梅、程国义、汪新文、陈根乐、金末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企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安庆市华霞建材经营部,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田载霞,张文华,吴新梅,程国义,汪新文,陈根乐,金末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26号原告:安庆市企发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道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进元,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华霞建材经营部。负责人:田载霞,该经营部负责人。被告: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革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国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李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载霞,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文华,男,汉族,1967年2月24日出生。被告:吴新梅,女,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程国义,男,汉族,1958年6月23日出生。被告:汪新文,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被告:陈根乐,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金末秀,女,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陈根乐、金末秀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刚、李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华霞建材经营部、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田载霞、张文华、吴新梅、程国义、汪新文、陈根乐、金末秀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达2000000元,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移送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本案应由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安庆市金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晓  荣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邵  美  满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同(实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