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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大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月兵与XX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兵,XX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大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杨月兵,居民。委托代理人贾泽民,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林,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杨月兵与被告XX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XX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绕城村张家塘1号,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XX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文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