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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迎连诉张炳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6-1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47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西城镇。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阳民保字第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冀G/V69**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子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