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迎连诉张炳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6-1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47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西城镇。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阳民保字第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冀G/V69**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子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