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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阮佰华与王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佰华,王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01214号原告阮佰华。被告王馨敏。原告阮佰华诉被告王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佰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程人民陪审员 汪 河人民陪审员 马合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川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