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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飞泉诉易先清工程合伙结算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83号申请人黄飞泉,男,生于1964年2月29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易先清,男,生于1963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人黄飞泉因与被申请人易先清工程合伙结算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给被申请人易先清的工程款1879561.1元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易先清在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应收的工程款1879561.1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昕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