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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民申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相同居与平原县张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相同居,平原县张华镇人民政府,相子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申字第1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相同居。委托代理人:褚爱民,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原县张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张华镇张华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好云,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相子江。再审申请人相同居因与被申请人平原县张华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相子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民终字第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相同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刘 欣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