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东与李开元、宾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拟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农民。被执行人李开元,农民。被执行人宾桂英,农民。申请执行人陈东与被执行人李开元、宾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詹德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宾海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