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印斌与戴某、毛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斌,戴风林,毛美华,戴佳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港民初字第01127号原告印斌。委托代理人韩仲林,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风林。被告毛美华。被告戴佳文。法定代理人白建辉。原告印斌诉被告戴某、毛某、戴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仲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某、毛某及被告戴佳文的法定代理人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印斌诉称,2010年5月25日,原告将其对江苏净威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威公司”)的股权作价300000元转让给戴斌,因戴斌资金紧张,双方商定作为借款约期清偿,为此,戴斌于次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戴斌向原告借款280000元,于2011年5月26日偿还本金80000元、利息8000元,于2012年5月26日偿还本金100000元、利息20000元,于2013年5月26日偿还本金100000元、利息30000元。但此后戴斌分文未付,因戴斌于2014年11月车祸身亡,作为戴斌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戴某、毛某、戴佳文,应对戴斌的上述债务在各自己继承戴斌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此,要求判令被告戴某、毛某、戴佳文立即偿付原告338000元,以被告戴某、毛某、戴佳文各自己继承戴斌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被告戴某、毛某、戴佳文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5日,经净威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该公司股东印斌将其占注册资本5.9715%全部股权计300000元转让给戴斌。次日,因戴斌资金短缺,印斌、戴斌约定戴斌应给付印斌的股权转让款作为戴斌的借款约期分批偿还,为此戴斌向印斌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款280000元,借期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5月26日止;2011年5月26日偿还本金80000元、利息8000元,2012年5月26日偿还本金100000元、利息20000元,2013年5月26日偿还本金100000元、利息30000元。2010年5月28日,净威公司注销了印斌的股东身份,将戴斌确定为该公司新股东。但此后,戴斌一直未履行上述债务。2014年11月,戴斌因车祸不幸身亡,但戴斌(于2007年7月20日离异)的父母戴某、毛某及女儿戴佳文至今也未替戴斌清偿上述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本院(2007)港民一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书、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议决议、股东决定、回复函、借据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印斌与戴斌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戴斌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戴某、毛某、戴佳文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归还印斌借款本息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戴某、毛某、戴佳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印斌338000元(以各自己继承戴斌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9元、保全费2510元,合计6139元,由被告戴凤林、毛某、戴佳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5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濮 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