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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 三明市华汇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三明市华汇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永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邢仲何,苏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颜云,行长。委托代理人曾若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明市华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邢仲何,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永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黄明亮,经理。被执行人邢仲何,男,1969年1月8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苏翠兰,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华汇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永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邢仲何、苏翠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三明市华汇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永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邢仲何、苏翠兰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三明市华汇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永旺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邢仲何、苏翠兰在银行没有存款可供执行,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朱国建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