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涂某某,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被告吴某某,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涂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因被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做人流手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审判员温云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朱水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