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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韦华明,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离婚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唐苏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