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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秦艳华与高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艳华,高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秦艳华,女,住东阿县。被告高军,男,农民,住东阿县。原告秦艳华与被告高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秦艳华于2015年2月5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秦艳华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玉珑人民陪审员  周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兆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丙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