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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一终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段、姬二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段,姬二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一终字第00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段,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二妮,女,195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上诉人赵段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一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段及其委托代理人古炜华,被上诉人姬二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判决查明的事实中,已认定上蔡县公安局对姬二妮的伤情鉴定结果和对赵段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鉴定结果和行政处罚决定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上蔡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赵段已在法定时间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审法院对赵段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尚未审理结果,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一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廖化宇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