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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海庆与李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昶,张海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庆。上诉人李昶为与被上诉人张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3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李昶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方如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