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赵鸿兰与徐美兰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鸿兰,徐美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11号原告赵鸿兰,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30日。被告徐美兰,女,汉族,生于1965年1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鸿兰诉被告徐美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鸿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鸿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34元,由原告赵鸿兰负担。审判员 时海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弋牧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