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罗新楚与陈莎、徐成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新楚,陈莎,徐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罗新楚,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陈莎,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徐成武,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3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莎、徐成武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向申请人罗新楚履行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的标准从2014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695元及申请执行费51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莎、徐成武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文罗生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