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陈文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陈文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87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珠海国际科技大厦292号、294号商铺,288号8-9层。负责人:罗敏。委托代理人:伍永洪,公司职员。被告:陈文正,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陈文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正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48元、诉讼保全费1585.6元,合计人民币383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哲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