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魏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甲,农民。2011年10月因吸毒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胡洁,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端阳、被告人魏某甲及其辩护人胡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甲超速驾驶苏d×××××号轿车,沿慈溪市中横线自东向西行驶至48km+660m(慈溪市周巷镇新缪路村道口)处时,与沿新缪路村村道自南向北行驶由赵某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君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甲弃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魏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许某、魏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防盗备案信息详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户口簿、人民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情况说明、劣迹材料、接警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魏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魏某甲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魏某甲减轻处罚。辩护人胡洁请求对被告人魏某甲减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国 强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