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刑二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刑二终字第28号原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2014年7月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永献,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高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亦属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增茂审判员 金利民审判员 崔德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