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襄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4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某某,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清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