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41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某某,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清锋 来源:百度搜索“”